南京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南京市阳光招投标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阳光招投标体系建设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阳光透明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南京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建设廉洁政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阳光招投标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法为纲、以责为本、以案为鉴,制定“1+2+N”体系文件(“1”指《阳光招投标体系建设方案》;“2”指《阳光招投标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方案》《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常态化治理方案》;“N”指各责任单位配套落实方案),通过流程再造、机制重构、要素整合,坚定不移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着力构建“四个一、四个全”的阳光招投标体系。
——一体化推进,工程领域“全覆盖”。将房建市政、交通、水务、渣土运输、灾害治理、土壤修复、农业农村等领域纳入体系建设范围,统一规则、流程、要求,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一体化。
——一件事管理,业务流程“全链条”。对标前、标中、标后3个阶段中的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过程、标后履约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实现业务流程“全链条”阳光下运行、透明化操作。
——一张网监管,网上流转“全闭环”。运行全新的阳光招投标平台,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网闭环管理;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强化平台的分析、预警、监管等功能,实现交易和监管联动,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一盘棋统筹,主体责任“全压实”。强化各级政府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二、重点任务
重点围绕4个方面15项内容,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一)落实招投标监管要求,法纪意识再强化
1.坚持应招必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及时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行业推送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复盘梳理项目招标情况,确保应招必招,坚决杜绝应招未招、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虚构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分行业编制招投标行政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持续跟踪国家、省市要求,及时收集社会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补齐短板弱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市区贯通施治。加强对区(园区)招标活动的指导建立区(园区)招投标活动报备机制、预警信息推送跟踪督办机制、投诉举报案件的案情会商和结果报备机制,着力构建全市标准统一、上下贯通、一贯到底的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4.严格招标条件。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各类项目招标前置条件清单,明确立项审批、概算批复、图纸等要求并严格监督落实,确保项目招标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投资管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构建阳光招投标平台,数智监管再升级
5.实现分散评标。建设“不见面”评审系统,适配现有评标场所,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席位,减少评标活动人为干预可能,实现跨场地分散评标。依托长三角远程异地协调系统,常态化推行省内远程异地评标,试点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跨地域分散评标。(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6.设置预警功能。科学研判、精准提示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环节的预警点,对交易项目以及参与其中的交易主体开展监测,对投标雷同、报价异常、技术标文本相似以及倾向性打分等重大异常进行预警,同步推送相关部门,为精准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7.助力智慧监管。依托AI技术,与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管平台等深度联动,逐步实现智能辅助评标、评委行为轨迹监测等功能,助力监管部门提升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串围标监测等智慧化监管能力。(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强化四类主体监管,主体责任再压实
8.强化招标人监管。市区两级国有企业、集中建设单位建立招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招投标流程多级审核机制,重点关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等关键内容,杜绝“暗箱操作”“量身定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集中建设单位)
9.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执行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考核评价制度的基础上,探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利害关系比对和预警提醒功能,切实落实回避制度;增设评标专家主观打分偏离度提醒功能,对畸高畸低打分的评标专家进行即时提醒复核,未修正的要求其说明理由。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岗前培训、廉洁教育等全方位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常态化管理。(牵头单位: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0.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及时公示评价结果,为招标人选择提供参考依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1.深化投标人管理。将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标后履约中出现的各类失信行为及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投标人的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将失信行为同步对接至“信用中国”平台,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加大问题查处力度,依法监管再发力
12.贯通流程信息。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探索建立阳光招投标“一件事”全链条网上运行系统,实现从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活动、标后履约直至竣工决算等全流程信息贯通,向相关业务单位开放查询端口,直观、完整呈现招投标进展情况,提升监管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审计局、市国资委、集中建设单位)
13.强化信息公开。拓展信息公开范围,增加澄清修改、项目终止、履约变更、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公开类别和渠道,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国资委、集中建设单位)
14.长效协同治理。落实《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标准和流程,畅通案件移送、成果反馈路径,切实发挥协同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15.整肃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招投标领域治理行动,重点打击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隐蔽性强、影响恶劣的领导干部插手千预、评标掮客等违法犯罪线索,采取有力措施深挖细查,加大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三、实施步骤
体系建设工作分4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工作筹备阶段(2025年4月底前)。市建委牵头加强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等单位选派精干力量成立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各责任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围绕流程精简、监管强化、软硬件提升细化制定落实方案,充实完善“1+2+N”建设文件,形成推进清单表、任务书。
(二)先行先试阶段(2025年9月底前)。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聚焦投资金额大、案件问题多的房建市政领域先行先试、探索开路。5月底前完成阳光招投标平台建设方案需求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前完成平台搭建并启动试运行,9月底前开展系统升级和场地适应化改造、组织实战应用、实现试点目标。
(三)全面推广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拓展应用领域,将系统研发成果由房建市政领域,拓展到交通、水务、渣土运输、灾害治理、土壤修复、农业农村等领域,实现全覆盖。完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对本行业、本领域现行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对照“四个一、四个全”的工作目标,及时废止、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打通工作链路,对评标专家管理、远程异地评标、违法行为打击等需要上级机关支持、兄弟城市配合、部门相互协同的事项,畅通联络渠道、建立协调机制、完成建设任务。
(四)常态运行阶段(2026年起)。完成体系建设明确的其他各项任务,建立评估、反馈、改善常态工作机制,持续筑牢招投标廉政防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招投标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标准要求高、流程链条长,具有开创性、艰巨性、复杂性,整体建设任务由市建委总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等相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性,加强工作筹划、密切协同作战,凝心聚力、共同协作完成好重点任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小组每周理汇总一次工作进展,形成工作情况抄送各成员单位;会商会办制度,相关部门定期碰头,通报任务进展、分析工作堵点、明确后续要求;工作评价制度,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对15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工作进度慢的事项和单位,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措施。
(三)加强经费保障。对招投标交易系统升级、交易中心适应化改造等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由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经费申请,建设过程中,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切实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加强经费开支管理,防止铺张浪费、贪大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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