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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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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企业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工作,我委对《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操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则不一致的,按本操作规则执行。原渝建管〔202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9日

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行业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资质和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开展动态监管。市外企业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同等监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企业存续期间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管行为。

第四条 动态监管坚持部门联合、上下联动,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属地属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本市企业资质以及市外企业入渝信息的动态监管工作,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企业名录库和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库,规范优化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二章 检查形式

第七条 动态监管检查分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开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为市场主体数量的3%~10%。其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辖区企业开展检查;并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企业开展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企业:

(一)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二)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检查的。

第十条 重点核查按照规定情形启动。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市级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和市外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许可资质的本市企业开展重点核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对有关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属本市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资质重点核查;如属市外企业,应当对其入渝信息进行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1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

(三)因施工现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施工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动火动焊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市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处罚的;

(四)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适用于本市企业);报送、变更入渝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市住房城乡建委通报的(适用于市外企业);

(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且被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纳入重点核查的。

第十二条 自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企业不再重复检查,但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市企业资质受检期间,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注销受检资质。市外企业受检期间,不予办理注销入渝信息。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本市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确定检查内容。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外企业动态监管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信息;

(二)其他需要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包括发送通知、接收资料、审核资料和整改阶段,具体如下:

(一)发送通知阶段:通过信息系统和通知领取等方式向受检企业发送检查通知书。

(二)接收资料阶段:发送检查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接收企业受检资料。

(三)审核资料阶段:资料审核后向企业发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向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合格告知书,向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发送检查整改通知书。未报送受检资料的企业视为不合格。

(四)整改阶段: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整改期。及时组织复查并发布结果。

第十六条 存在拒收检查通知书或者在发送通知阶段无有效联系方式以致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企业,直接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处理按照“谁许可、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对处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涉及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资质的,由检查实施单位将处理建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处理;对涉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阶段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市企业资质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企业,在被标注期间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予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对整改后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解除屏蔽。对整改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受检资质、满足注销条件的,注销后视为整改合格。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企业,对外公告,维持“资质异常”标注及屏蔽受检资质信息,并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对标注1年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且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阶段结果不合格的市外企业,整改期内屏蔽入渝信息。允许企业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予注销入渝信息,不予办理与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整改期内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对外公告,解除屏蔽。

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市外企业,注销其入渝信息,同步纳入信用管理,且1年内不予重新申报入渝。

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资质异常的企业督促整改。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工作不到位或者不按时报送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形进行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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