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く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5〕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现予印发,请遵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9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匹配、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全程记录”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管理模块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和即时查看抽取结果的功能。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信息根据采购人的预算管理级次确定。
第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保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项目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对专家抽取负主体责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采购内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专业、人数、时间、区域、回避要求等内容,不得设置排斥性或者指向性抽取条件。评审(标)委员会(小组)由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采购人代表不能从系统抽取。
第八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每个标包的采购内容和分类目录,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需要抽取多个专业的,要设定第一专业、第二专业、第三专业,每个专业分别设置需抽取人数,抽取人数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专家抽取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抽取条件严格保密。
第九条 除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制定相关采购文件需提前抽取评审专家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省内本设区市一地抽取评审专家的,系统控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开标前3小时;需在省内跨地市抽取评审专家的,系统控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开标前4小时;跨省现场评审抽取评审专家的,系统控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开标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开标前24小时。
第十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人或回避单位,如前期参与项目论证、质疑答复、项目评审等情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明确,并在专家抽取界面逐一备案回避原因。对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在库专家,系统自动进行回避。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数量,鼓励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或在省外抽取专家。单个标包或多个标包合并抽取时采购预算金额不足2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2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市范围内抽取;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全省范围内抽取。以上跨地市抽取情形,只能手动选择1个设区市,且专家管理模块自动设置每个设区市抽取的评审专家最多为2人。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符合远程异地评审项目适用情形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的设区市进行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登录系统专家管理模块录入抽取相关信息。
(二)抽取流程。专家管理模块根据抽取需求,自动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专家管理模块自动向其拨打语音电话,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将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调整相近专业或者增加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满足需求为止。专家管理模块对接受邀请的专家名单进行加密,不对任何人开放查看权限。
(三)名单解密。在登记的开标时间前,系统生成专家签到二维码。在登记的开标时间,专家管理模块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评审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
第十三条 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时间前2小时可以自行取消。取消评审只能通过本人系统账号或者使用注册登记手机号给系统发送短信方式进行,专家管理模块将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立即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审。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进行补抽的,抽取区域不受本规则第十一条限制。
专家管理模块于每日22:00-次日6:00停止抽取服务,在此期间没有完成的抽取项目,专家管理模块继续进行抽取。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任务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补抽评审专家操作不受夜间停库影响。
第十四条 对采购标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同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被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6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可以在专家管理模块自行确定请假期限的。
第十七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人员,组建评审(标)委员会(小组),并在专家管理模块备案。在我省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严格执行相关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将自行选定的理由、自选专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专业类别等内容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标)委员会(小组)的。
(三)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补足人数的。
(四)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扩大评审专业范围,不得随意选择兜底性评审专业,禁止无故或刻意回避评审专家、回避单位。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的,提交更正申请,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更正。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2小时前在专家管理模块备案并通知相关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包含无故缺席专家)。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履职评价的,将锁定账户抽取功能,系统自动进行警示。锁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的自动恢复,5个工作日后仍未及时评价的需要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计入代理机构年度评价考核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自动抽取:
(一)抽取前12个月出现3次及以上不合格评价并查实的。
(二)未参加评审专家考核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三)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四)处于请假期间的。
(五)抽取前30日累计确认参加6次评审的。
(六)处于被处理处罚期限内的。
(七)聘期内修改评审专业2次及以上的。
(八)当日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评审或上个项目评审尚未结束的。
(九)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暂停随机抽取资格的。
(十)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存入系统,全程留痕,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和项目管理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泄露任何评审相关信息,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二十六条 在专家管理模块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借或者借用账户。
(二)录入不实信息。
(三)抽取专家评审非政府采购项目。
(四)编辑通知信息时泄露除时间、地点、提示携带身份证与银行卡号(地点不能含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名称)以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由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在系统中据实记录,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的,由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或者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理,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鲁单位、驻鲁部队开展项目评审等采购活动,经协商可借用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按本规则随机抽取与采购品目相对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其中,中央驻鲁单位项目通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账号抽取评审专家,驻鲁部队项目由部队自行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参加相关项目评审时的劳务报酬质疑投诉、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中央和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抽取开始时间按照与各省签订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对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抽取规则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 重庆市住建委:关于优化建筑业企...
相关资讯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 亿诚管理荣获“2024年度政府采购优秀代理机构”荣誉称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建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西安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绿色建材馆征集绿色建材供应商和产品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三盲一共享”评审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