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市建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6月20日前反馈至我委。意见反馈需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反馈需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孔艳娇 电话:18268001525(浙政钉同号)
邮箱:zjglk@hzzbzj.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政策,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解决工程价款结算周期长、结算难等问题,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深化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应充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边界划分、款项支付约定、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工程结算管理、违约处罚等核心内容,其中EPC项目要严格执行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重点应明确“发包人要求”,确保合同双方职责与权利清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结算条件和支付条款。
2、强化变更(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索赔)上报、审核签证时限要求和相关违约责任等,时限要求须合规、合理。所有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签证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台账,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出现责任不清、资料缺失或成本失控等问题。
3、细化结算要求:
(1)结算资料上报:施工单位应注重结算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2)结算资料完整性初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若存在缺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施工单位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算进度。
(3)结算审核时间: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约定执行,审核时间自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至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止。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4)结算审核费用: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5)结算尾款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结算尾款。
二、规范施工单位结算行为
1、严格合同履约: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索赔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审核签证相关资料,若超期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强化施工单位对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对可能超合同价的施工变更等调整事项,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2、规范结算资料上报: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以及工程结算书等。
3、强化结算审核配合: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造价人员,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工作。结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及时答疑、补充资料、参加协调会议等,保障结算审核高效推进。对于审核出现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争议评审、行政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
三、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及时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为过程结算提供技术保障,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2、规范无价材料(设备)签证流程:建设单位应建立无价材料询价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无价材料(设备)的询价流程、定价机制以及签证时间要求等,原则上无价材料(设备)应在变更实施前完成价格签证。对采用合同双方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应将询价签证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四、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1、内部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应建立争议问题内部协调机制,针对工程实施及结算阶段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论证。
2、多元化化解。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或向省、市争议评审中心申请争议评审。对于协商、行政调解、争议评审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五、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管
1、明确监管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履约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强化信用管理:严格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结算中的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对结算中存在的建设单位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等行为予以通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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