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企服务
(一)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对企业提交的办件申请,加快审核进度,尽快给出初审意见,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疑问。
(二)启用新版办事指南
我局制定了资质审批业务新版“办事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即日起,请各企业对照“办事指南”咨询及办理相关业务。
(三)实施办件陈述制度
对于初审结果为“不同意”的办件,我局工作人员将在系统内明确告知不同意的原因,允许企业在最终审批前对初审结果进行陈述或补正资料。对于经核查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终审环节予以通过。
(四)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在人员册中上传职称人员信息及证书扫描件。如办理该项资质不考核注册建造师,则不采用告知承诺制,仍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职称人员。
二、优化审批管理
(一)技术负责人认定
即日起,技术负责人认定在原要求的基础上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人员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
(二)新办、增项资质
1.增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入锁时间由3个月调整为1个月,新办资质技术负责人入锁时间不变。
2.2025年5月1日起,新办、增项资质需同步提供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其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对于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三)资质升级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通知,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所需业绩均要求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可查。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弄虚作假
对资质申报环节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
(二)资质动态核查
加强对使用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企业、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特此通知。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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