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规范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4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季挺,联系电话:0571-88051972。
电子邮件:zjjstscc@163.com。
附件: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规范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现就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依据全省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尽量减少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等内容,防止“只减不增”“只罚不奖”等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对投标人中标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如出现综合单价异常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约定合理单价仅用于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计价。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自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如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纳入本期进度款一并支付。
五、对已确定的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并包括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如已通过有关途径解决争议的,应附上相应书面材料。
七、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评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
八、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或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款支付。
九、发承包双方办理无争议结算支付后,对承包人拒不配合争议部分结算办理的失信行为,应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或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的失信行为,应作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不良信息。
十、各地建设、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
十一、凡2025年 月 日以后签订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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