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3〕776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津建招标〔2014〕4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