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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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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规范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专家库包含质量、安全两大类别,共设21个专业。

质量类:1.房屋建筑工程;2.机电工程;3.轨道交通工程;4.道路工程;5.桥涵工程;6.隧道工程;7.岩土工程;8.水利水电工程;9.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鉴定。

安全类:1.施工安全(含职业病防治);2.深基坑与高边坡;3.脚手架工程;4.模架工房建;5.模架工程桥梁;6.暗挖工程;7.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9.拆除及爆破工程;10.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11.施工临时用电;12.轨道交通工程。

专业类别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本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与聘任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咨询、检测等相关工作原则上具有15年及以上的经验,熟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建筑、结构、岩土、道路、桥隧、建筑机械、施工管理等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校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

近三年每年度均参加过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通用规范、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培训学习或继续教育;

近一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

远郊市州的人员,以及具有较高学术或技术影响,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专家聘任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专业类别提交申报材料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分别组织对安全类、质量类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对通过审定的专家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其政府网站公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

第七条 专家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任务、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参与起草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

参与编制、审核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应急预案;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巡查;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咨询、事故调查;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的鉴定;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评优评先活动;

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判定和专项方案的论证;

承担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的培训授课任务;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省级工法评审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其他技术管理和咨询活动。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身份参加有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活动;

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到被论证咨询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报酬;

在遭受与论证咨询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

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申请退出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回避原则,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科学、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论证咨询服务,并对论证咨询结果负责;

积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管理、咨询活动和应急处置工作,按时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依照相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工作内容;

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咨询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举报或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第四章 专家的选用、聘任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需聘请专家作为技术支撑的,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可根据专家工作业绩、论证质量、教育培训及个人履职等情况,对专家进行考核评定,考评成绩将作为专家任期届满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核实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取消专家资格:

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背职业道德或回避原则,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被抽取后,无故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处置的,或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检查、咨询活动的;

未按要求将个人年度履职情况及时上传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或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后一年内两次以上未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的;

泄漏工作秘密或其他依照相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接受超出论证咨询合理报酬之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无专家资格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核实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终止资格:

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专家相关工作的;

因年龄超限、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相关工作的: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专家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由于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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