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川建标函〔2024〕315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川建标函〔2024〕3160号)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变化,结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需要,现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六条中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15,以下简称《数据标准》)”调整为“《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21,以下简称《数据标准》)”。
二、将第十九条中“(十)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调整为“(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增加“(十)投标报价中应填报而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调整为“(四)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四、将第二十五条调整为:
“第二十五条 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一)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