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工程或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