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
2024年,牡丹江市、大庆市各发生一起塔吊作业物体打击死亡1人事故;国家住建部督查组和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检查发现我省部分在建项目塔吊作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在岗履职到位、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安全交底开展到位、应急救援组织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包含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生a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在建项目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现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应当持证上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黑龙江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起重机械安管系统”)办理使用登记,司机或信号司索工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更换人员,否则严禁使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