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4年11月21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